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建字第258號原 告 正翔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忠雄訴訟代理人 劉雅洳律師複代理人 張克源律師被 告 交通部臺灣區國道新建工程局法定代理人 曾大仁訴訟代理人 白友桂律師 吳雅貞律師 林雅芬律師複代理人 魏潮宗律師 吳典倫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工程履約爭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十二日下午二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八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瑜鳳 法 官 鄭佾瑩 法 官 林怡伸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楊雅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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