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建字,99年度,156號
TPDV,99,建,156,201112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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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建字第156號
原   告 中鼎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俊彥
原   告 株式會社IHI(即石川島播磨重工業株式會社
法定代理人 釜和明
原   告 萬鼎工程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基棟
原   告 東亞建設工業株式會社
法定代理人 鈴木行雄
共   同 孔繁琦律師
訴訟代理人 潘玥竹律師
被   告 臺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少華
訴訟代理人 黃台芬律師
      徐文怡律師
      許兆慶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尚有部分事實未臻明確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0一年二月十五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二十八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柄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洪仕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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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萬鼎工程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臺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鼎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