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建字第156號原 告 中鼎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余俊彥原 告 株式會社IHI(即石川島播磨重工業株式會社)法定代理人 釜和明原 告 萬鼎工程服務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嚴基棟原 告 東亞建設工業株式會社法定代理人 鈴木行雄共 同 孔繁琦律師訴訟代理人 潘玥竹律師被 告 臺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朱少華訴訟代理人 黃台芬律師 徐文怡律師 許兆慶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尚有部分事實未臻明確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0一年二月十五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二十八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柄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洪仕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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