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僱傭關係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勞訴字,99年度,345號
TPDV,99,勞訴,345,201112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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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勞訴字第345號
上 訴 人 何安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瑞安大藥廠股份有限公司、呂寶珠因99年
度勞訴字第345號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93萬674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新臺幣1萬53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
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0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曾益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蔡雲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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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