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整字第1號
聲 請 人 遠東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即重整人 樺壹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張綱.
富理門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慧玲.
共同代理人 林昇豪律師
重整監督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代 理 人 楊輝生.
代 理 人 李俊德.
張秀夏律師
呂正樂會計師
上列聲請人因公司重整事件,聲請延展重整計畫關於復航機隊調
整計畫、減增資與股東權益之變更、有擔保債權之不動產出售及
無擔保債權之租賃債權部分之執行期限,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認可之遠東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次關係人會議續行(六)會議於民國九十九年四月十二日審查表決通過之重整計畫關於「伍、重整階段之復航計畫」項下之「四、復航機隊調整計畫」、「陸、重整計畫之相關財務預估以及償債方案」項下之「五、減資、增資與股東權益之變更」關於增資及取得處分資產部分、「六、重整債權及債務清償」關於有擔保債權之不動產出售及無擔保債權之租賃債權部分,准予延展至民國一0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理 由
一、按前項重整計畫之執行,除債務清償期限外,自法院裁定認 可確定之日起算不得超過1年;其有正當理由,不能於1年內 完成時,得經重整監督人許可,聲請法院裁定延展期限;期 限屆滿仍未完成者,法院得依職權或依關係人之聲請裁定終 止重整,公司法第304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經本院於民國98年4月30日以98年度 整抗字第1號裁定准予重整,復於99年5月31日以98年度整字 第1號裁定認可聲請人於99年4月12日經第1次關係人會議續 行㈥會議可決之重整計畫,該裁定於99年12月22日確定,原 預定於確定之日起1年內執行完成重整計畫,聲請人於100年 4月18日起,陸續復航國內線定期航班、國際線包機及兩岸 航線,現已有臺北往返金門、臺北往返馬公兩國內定期航線 ,桃園往返石家莊、臺北往返太原、臺北往返南寧等3條兩
岸航線,與桃園往返菲律賓宿霧、越南峴港及柬埔寨吳哥窟 等國際包機,並計畫開展其他如從高雄出發之國內及兩岸航 班,與日本包機等航班,惟重整計畫中關於「伍、重整階段 之復航計畫」項下之「四、復航機隊調整計畫」部分,涉及 自有機與租賃機重新租賃之問題,因原13架航空器停用已久 ,鏽蝕狀況不一,仍需一一檢視航空器現狀後,評估修復至 適航所需之費用後,再與所有權人洽談修復及租賃等問題, 因聲請人之人力有限,且各所有權人皆有不同立場,故重新 締約修復並租賃之程序曠日費時,無法於1年內完成;關於 「陸、重整計畫之相關財務預估以及償債方案」項下之「五 、減資、增資與股東權益之變更」部分,聲請人已於100年3 月21日減資完成,並於100年3月30日、4月1日、11月4日分 別進行3次增資,但因復航階段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即交通 部民用航空局對於聲請人之自有現金有較謹慎之規範,且雖 聲請人已積極拓展航點,但仍處於虧損狀態,適逢年底對有 擔保債權、無擔保債權進行第1次清償,勢必會有大額現金 支出,仍有視情況再進行增資之必要,實有未能於1年內執 行完畢之正當理由,另就㈤取得處分資產計畫部分,雖聲請 人有意處分不動產,以清償重整債權並充實營運資金,並明 確載於重整計畫內,但因聲請人之所有不動產,皆為債權人 聲請強制執行,致為查封效力所及,無法依正常程序出售, 聲請人正持續與各債權人溝通,祈就該部分亦能准予延展期 限1年;關於「陸、重整計畫之相關財務預估以及償債方案 」項下之「六、重整債權及債務清償」部分,就優先債權部 分,聲請人持續按期清償,就有擔保債權部分,聲請人已積 極與有擔保債權人協調中,就無擔保債權部分,聲請人亦按 時清償,至租賃債權部分,聲請人持續與尚未締約之租賃債 權人洽談購買或租賃航空器事宜,從而,聲請人執行重整計 畫之部分內容難度甚高,難於1年內執行完畢,有聲請延展 重整計畫執行期限1年之必要,重整監督人復於100年12月8 日重整監督人臨時討論會通過許可聲請延展,爰提起本件聲 請等語。
三、經查,本院所認可之聲請人重整計畫,原預定於認可裁定確 定之日即99年12月22日起1年內,即至100年12月22日前應完 成重整計畫,本件聲請人已完成大部分之重整計畫,僅餘其 中關於「伍、重整階段之復航計畫」項下之「四、復航機隊 調整計畫」、「陸、重整計畫之相關財務預估以及償債方案 」項下之「五、減資、增資與股東權益之變更」關於增資及 取得處分資產部分、「六、重整債權及債務清償」關於有擔 保債權之不動產出售及無擔保債權之租賃債權部分未完成,
而依聲請人提出聲請人100年10月21日100年度第25次重整人 暨重整監督人聯席會議、公司變更登記表、100年4月至10月 簡明損益表、臺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100年11月7日銷航發字 第10010446160號函、兆豐國際商業銀行(下稱兆豐銀行) 國外部100年12月1日(100)兆銀國授字第00641號函等資料 觀之,聲請人所述上情應屬實在。本件審酌聲請人已完成大 部分之重整計畫,且聲請人聲請延展所持之理由,包括⑴聲 請人仍持續與航機編號B28007、B28011及B28017等3架航空 器與所有權人洽談購買或租賃事宜,故就「伍、重整階段之 復航計畫」項下之「四、復航機隊調整計畫」部分,尚未能 執行完畢、⑵因年底開始進行第1次清償,將有再次增資之 必要、⑶聲請人持續與各債權人及不動產抵押權人溝通,期 能取得共識出售不動產,以達到清償重整債權並充實營運資 金之目的,故就「陸、重整計畫之相關財務預估以及償債方 案」項下之「五、減資、增資與股東權益之變更」關於增資 及取得處分資產部分,尚未能執行完畢、⑷就優先債權及無 擔保債權部分,聲請人持續按期清償,租賃債權部分,聲請 人仍持續與尚未締約之租賃債權人洽談購買或租賃事宜,就 有擔保債權部分,聲請人正積極與不動產抵押權人兆豐銀行 協調標售不動產事宜等,本院認聲請人就上開重整計劃內容 ,未能於1年內完成確有正當理由,該部分重整計畫即有延 展之必要,爰准其聲請延展重整計畫該部分之執行期限至 101年12月22日止。
四、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鍾素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玗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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