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建字,98年度,72號
TPDV,98,建,72,201112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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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建字第72號
原   告 虹喬設計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凃明哲
訴訟代理人 林士祺律師
      曾郁智律師
      劉興業律師
複代理人  陳奕仲律師
      黃梅芬律師
被   告 楊吳淑慎
訴訟代理人 蘇衍維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洪文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林佳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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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虹喬設計事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