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建字第72號原 告 虹喬設計事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凃明哲訴訟代理人 林士祺律師 曾郁智律師 劉興業律師複代理人 陳奕仲律師 黃梅芬律師被 告 楊吳淑慎訴訟代理人 蘇衍維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洪文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林佳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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