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建字第145號
原 告 禾翌國際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遠珍
訴訟代理人 湯明亮律師
複代理人 周明榮律師
訴訟代理人 蘇泂和
被 告 張美玲
訴訟代理人 吳宜財律師
複代理人 南雪貞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鄧德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李彥勳
備註:
一、原告應補正下列事項:
㈠原告於97年2月13日傳真被告表示:戶外園藝之「櫸木塗裝 柚木油」、「桁架上方膠合白膜玻璃」及「鯨鯊Logo鵝卵石 造景」等3項工程,將待3月份天氣穩定期間,儘速復工予以 修繕完畢(本院卷(二)第110頁),請說明該部分是否屬 計價之範圍及事後處理方式。
㈡請提出代被告支付水電款26,244元、衛浴工程款27,800元之 證據。
二、被告應補正下列事項:
㈠系爭裝璜房屋,被告是否已進住使用?如有進住,又於何時 進住?
㈡被告所稱瑕疵(本院卷(一)第310-378 頁)其發現時間及 通知原告修繕時間之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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