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3268號
聲 請 人 程心璿即程文斐之.
訴訟代理人 陳月裡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一百年度司催字第二二九三號公示催告 。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一百年十二月十四日屆滿,迄 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台安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曹瓊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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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0年度除字第326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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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行 公 司│股 票 號 碼│張 數│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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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遠東百貨股份有限公司│77NX000000 0 │1 │3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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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遠東百貨股份有限公司│78NX000000 0 │1 │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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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遠東百貨股份有限公司│79NX000000 0 │1 │6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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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 │遠東百貨股份有限公司│80NX000000 0 │1 │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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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5 │遠東百貨股份有限公司│81NX000000 0 │1 │3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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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6 │遠東百貨股份有限公司│82NX000000 0 │1 │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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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7 │遠東百貨股份有限公司│83NX000000 0 │1 │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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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8 │遠東百貨股份有限公司│84NX000000 0 │1 │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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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9 │遠東百貨股份有限公司│85NX000000 0 │1 │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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