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0年度,3260號
TPDV,100,除,3260,201112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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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3260號
聲 請 人 美力晶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淳賢
訴訟代理人 黃小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2018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分別於民國100年10月30日、100年11 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匡 偉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徐悅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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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0年度除字第326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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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支票號碼 │申報權利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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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美力晶股份有限公司│彰化商業銀行│200,000元 │100年7月20日 │CN0000000 │3個月 │
│ │ │古亭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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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美力晶股份有限公司│彰化商業銀行│ 13,500元 │100年8月19日 │CN0000000 │4個月 │
│ │ │古亭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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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美力晶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