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3249號
聲 請 人 梁雙蓮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2270號裁定公示催告 。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11月26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秀圓
n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廖純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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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0年度除字第3249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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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張數│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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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寶來證券股份有限公司│89 ND 0000000-0 │ 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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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寶來證券股份有限公司│89 NX 0000000-0 │ 1 │ 9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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