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0年度,3230號
TPDV,100,除,3230,201112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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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3230號
聲 請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代 理 人 郭文祥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2320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12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李家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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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0年度除字第323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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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發 票 日 │到 期 日│金 額(新臺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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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金年華服飾有限公司│94年3月31日 │未載 │2,000,000元 │
│ │ 梁錦成梁錦成、│ │ │ │
│ │陳行增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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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康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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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金年華服飾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