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0年度,3190號
TPDV,100,除,3190,201112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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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3190號
聲 請 人 林惟祥即林王月娥.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2186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11月29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劉碧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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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0年度除字第319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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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張數│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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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林姓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林姓丙股字第0350、│3 │30 │
│ │ │0351、0352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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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林姓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