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3163號
聲 請 人 朱文成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一、二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2130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11月28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瑜鳳
法 官 鄭佾瑩
法 官 林怡伸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楊雅雯
┌───────────────────────────────┐
│附表一: 100年度除字第3163號│
├──┬────────┬──────┬──────┬─────┤
│編號│ 發 票 人 │發 票 日 │到 期 日 │ 金 額 │
│ │ │ │ │(新臺幣)│
├──┼────────┼──────┼──────┼─────┤
│001 │黃依祥、沈秀卿 │83年8月15日 │83年8月24日 │354,000元 │
└──┴────────┴──────┴──────┴─────┘
┌───────────────────────────────────────────┐
│附表二: 100年度除字第3163號│
├──┬─────────┬─────┬─────┬──────┬─────┬─────┤
│編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背 書 人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 │ │(新臺幣)│ │
├──┼─────────┼─────┼─────┼──────┼─────┼─────┤
│001 │榮生企業有限公司 │彰化商業銀│黃依祥 │83年8月14日 │117,000元 │CR0000000 │
│ │黃依祥 │行城東分行│ │ │ │ │
├──┼─────────┼─────┼─────┼──────┼─────┼─────┤
│002 │榮生企業有限公司 │彰化商業銀│黃依祥 │83年8月14日 │175,000元 │CR0000000 │
│ │黃依祥 │行城東分行│ │ │ │ │
└──┴─────────┴─────┴─────┴──────┴─────┴─────┘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