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0年度,3123號
TPDV,100,除,3123,201112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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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3123號
聲 請 人 全達貨櫃運輸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育二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於民國100年8月10日以100年度司催字第 2174號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11月 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麗真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潘惠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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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0年度除字第312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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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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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喬集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富邦商業銀行│100年3月5日 │28,350元 │NJ0000000 │
│ │ │龍江分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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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全達貨櫃運輸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喬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