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3068號
聲 請 人 美商亞培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國興
訴訟代理人 范子彥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於民國 100年 8月 5日以 100年度司催字 第 2136號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 100 年 11 月 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 564條第 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1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麗真
法 官 林春鈴
法 官 鄭昱仁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李婉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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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0年度除字第306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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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 │(新臺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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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美商亞培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商業銀│100年3月25日│10,000元 │AT0000000 │
│ │台灣分公司 鍾國興 │行城東分行│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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