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0年度,2773號
TPDV,100,除,2773,201112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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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2773號
聲 請 人 何志強(即羅桂妹之.
      何德隆(即羅桂妹之.
      何義吉(即羅桂妹之.
      何忠誠(即羅桂妹之.
      何春芝(即羅桂妹之.
      何予薰(即羅桂妹之.
兼 代理人 何忠雄(即羅桂妹之.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1187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8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趙雪瑛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廖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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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0年度除字第2773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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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張數 │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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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李長榮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79-NX-81763-3 │1 │200 │
├──┼───────────────┼────────┼───┼──┤
│002 │李長榮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80-NX-000000-0 │1 │10 │
├──┼───────────────┼────────┼───┼──┤
│003 │李長榮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81-NX-000000-0 │1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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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李長榮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