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836號
反訴原告 凌嘉穗
訴訟代理人 田振慶律師
訴訟代理人 邱瑞元律師
上列當事人與黃耀南間返還借款等事件,反訴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捌佰零壹萬壹仟
玖佰陸拾柒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柒萬零伍佰柒拾陸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瑜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周小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