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51號
上 訴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
法定代理人 張佩智
訴訟代理人 臺北市立中山女子高級中學
法定代理人 楊世瑞
複 代理人 尤淳郁律師
上 訴 人 臺北市立中山女子高級中學
法定代理人 楊世瑞
訴訟代理人 尤淳郁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周進南間,因民國100 年度重訴字第51號
請求返還房地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
額核定為新臺幣49,387,498 元(土地價值47,888,412元{76.11
平方公尺x0.3035x每坪價格2,080,000元=47,888,412元}+1,471
,537 元+27,549 元=49,387,498元),應徵第二審上訴費用新臺
幣669,948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
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毋得延誤,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8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黃呈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傅美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