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更一字,100年度,32號
TPDV,100,訴更一,32,201112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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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更一字第32號
反訴 原告
即 被 告 嘉邑營造有限公司
號5樓
法定代理人 陳有發

訴訟代理人 楊正評律師
反訴 被告
即 原 告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少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反訴被告係依反訴原告於民國97年5 月26日簽立之切結
書(下稱系爭切結書),起訴請求反訴原告應賠償配合搶修作業
及油氣所生損害之相關費用共新臺幣(下同)263 萬8317元(見
本院98年度訴字第493 號卷一第11頁、第1頁、第4頁),反訴原
告則依民法第74條第1 項之規定提起反訴,請求撤銷系爭切結書
之意思表示,本、反訴之訴訟標的自不相同,而應另行徵收裁判
費。是以,核定反訴訴訟標的價額為263 萬8317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2 萬713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反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純芳
法 官 楊晉佳
法 官 羅郁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楊婷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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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嘉邑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