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5276號
原 告 遊戲怪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錢東海
訴訟代理人 吳永發律師
黃廷維律師
被 告 澄天數位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錢東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權利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 備其他要件之情形,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 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 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0年12月19 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0年12 月2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 亦有本院繳費答詢表在卷可稽,其訴自不合法,應予駁回。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玲玉
法 官 陳婷玉
法 官 王筑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駱俊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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