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5264號
原 告 易立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傳賢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十萬
元以下部分,徵收一千元;逾十萬元至一百萬元部分,每萬
元徵收一百元;逾一百萬元至一千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九
十元;逾一千萬元至一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八十元;逾一
億元至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七十元;逾十億元部分,每
萬元徵收六十元;其畸零之數不滿萬元者,以萬元計算;原
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
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㈥起訴不合
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之十三條、第
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定有明文。
二、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設計費用事件,曾聲請對債務人即被告
台灣美食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核發一00
年度司促字第二一五一七號支付命令,命債務人向債權人即
原告清償新臺幣(下同)七十九萬二千元,及自支付命令送
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五百元,該支付命令於一00年十月二十
四日送達被告,惟被告業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依民事訴訟法五百一十九條第一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
三、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柒拾玖萬貳仟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捌
仟柒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捌
仟貳佰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伍日內如數補繳,逾期
未補,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1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洪文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佳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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