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5254號
原 告 東靖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吉瑞
被 告 金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麥升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尾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金橋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金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
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
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26 萬元,應繳裁判費
13,47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新
台幣12,974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蒨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謝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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