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5189號
原 告 許瓊云
被 告 林建璋
王重琮
王燕雪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 前段有所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 ,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 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借款,而被告3人之住所地均非 在本院轄區,有被告3人戶籍謄本在卷可據,依上述民事訴 訟第1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應由被告林建璋住所地之管轄法 院即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 ,顯係違誤。
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杰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王怡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