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營業收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0年度,5158號
TPDV,100,訴,5158,201112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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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5158號
原 告 加達移民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純瑩
訴訟代理人 張麗真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國鼎GORDON WOOLLEY)間返還營業收入事件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
回其訴。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本件原告係以吳純瑩為公司之法定代理人,而依原告提出
之公司變更登記表所示,原告公司已於民國99年10月21日經
臺北市政府以府產業商字第09988913700號函為解散登記,
則解散後應行清算,自應以原告公司之清算人為其法定代理
人。惟原告提出之公司變更登記表未有全體股東之記載,是
原告所列法定代理人吳純瑩是否有合法代理權尚有未明,其
吳純瑩為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於法自有未合。茲限原告查
明清算人,並如期補正其合法之法定代理人及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欄勿省略)。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羅月君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王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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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加達移民顧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