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1262號抗 告 人 李朝宗 陳永進 陳一能 林怡斌 陳芝萍 鮑黎光 王秀妙 李文弼 林明仁 劉吉如 郭誠祿 劉欸 張碧輝 廖進春 簡裕彰 王興旺 張蔡阿幸 謝美杏 吳慶裕 黃漢雄 羅新發 李嘉娜 王功浩 林宜樺 鄒根炎 黃志高 高翔鶯 林俊賢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臺北市新隆社區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無效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0 年12月2 日本院所為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抗告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筑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駱俊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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