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0年度,4765號
TPDV,100,訴,4765,201112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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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4765號
原   告 莊碧梧即總禾建材行.
被   告 成石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明霞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因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成石股份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院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該裁定 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5,548元,該裁定已於民國100 年11月22日寄存在原告住所地之基隆市警察局第三分局百福 派出所,並於100 年12月2 日發生效力,有送達證書在卷可 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答詢表存卷可考,其訴不能 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晏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秀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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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成石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