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3748號原 告 社團法人中國大眾康寧互助會法定代理人 金紹華訴訟代理人 林雯澤律師 陳宜鴻律師被 告 康寧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鴻顯訴訟代理人 陳佳瑤律師 李育敏律師 祝厚民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一年二月七日下午4時,在本院第二十八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慧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靖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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