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0年度,2760號
TPDV,100,訴,2760,2011122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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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2760號
原   告 丁美珍
被   告 盧雅莉
被   告 大建不動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宮本邦夫
兼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方正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0
年11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 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 100年12月9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 於100年12月15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蘇嘉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鈞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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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建不動產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