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2371號
原 告 洪靖雅
洪靖芳
洪文欽
洪靖惠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王昭婷律師
溫尹勵律師
被 告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宏圖
訴訟代理人 陳立弘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一年一月三日下午二時二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慧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靖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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