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異議之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0年度,2371號
TPDV,100,訴,2371,201112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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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2371號
原   告 洪靖雅
      洪靖芳
      洪文欽
      洪靖惠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王昭婷律師
      溫尹勵律師
被   告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宏圖
訴訟代理人 陳立弘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一年一月三日下午二時二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慧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靖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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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