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優先購買權存在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0年度,2309號
TPDV,100,訴,2309,201112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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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2309號
原   告 尹湘菁
訴訟代理人 林健智律師
被   告 吳麗英
訴訟代理人 關仁正
被   告 祭祀公業王五祥
法定代理人 王竣民
訴訟代理人 王振志律師
複代理人  張竹君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優先購買權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一年一月十九日下午三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原告訴之聲明第3項地政事務所之收件字號為91年文山字第 153970號,但古亭地政事務所回覆本院函文及文件上所顯示 者為91年文山字第15397號(見卷㈠第132、133頁),請原 告予以確認。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張文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吳建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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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