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提存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聲字,100年度,744號
TPDV,100,聲,744,201112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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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744號
聲 請 人 KINGKONG .
法定代理人 許金龍
相 對 人 李義泓即李奕南).
上列當事人間提存事件,聲請人聲請變換提存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一百年度存字第三00三號聲請人所提供之擔保物准以同額之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北中和分行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代之。 理 由
一、按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准許其變換提存物,民 事訴訟法第105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106 條規定 ,並為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遵本院100 年度全字第2689號 假扣押裁定,曾提供面額新台幣(下同)528 萬元之現金為 擔保物,並以本院100 年度存字第3003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 ,為此聲請變換提存物等語。經本院調閱上開提存卷宗查閱 屬實,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6條、第105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汪怡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楊勝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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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