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任特別代理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聲字,100年度,610號
TPDV,100,聲,610,20111230,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610號
聲 請 人 鍾機源
相 對 人 賀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特別代理人 溫懿玲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選任溫懿玲(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於本院一百年度訴字第三一0二號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為相對人賀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特別代理人。
理 由
一、按對於無訴訟能力人為訴訟行為,因其無法定代理人,或其 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使代理權,恐致久延而受損害者,得聲請 受訴法院之審判長選任特別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股份有限公司之董事、監察人任期屆滿而 不及改選時,延長其執行職務至改選董事、監察人就任時為 止,但主管機關得依職權限期令公司改選,屆期仍不改選者 ,自限期屆滿時,當然解任,公司法第195條第2項、第217 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稱:聲請人早已向相對人辭任董事長及董事職務 ,然聲請人現仍登記為相對人之董事長,乃對相對人起訴請 求確認其與相對人間董事長暨董事之委任關係不存在,現由 本院100年度訴字第3102號審理中,因相對人業經臺北市政 府於民國96年3月30日廢止登記,依法即應行清算程序,並 由監察人代表公司進行訴訟。惟相對人之董事、監察人任期 前於95年1月9日屆滿,且經臺北市政府於95年1月23日以府 建商字第09570882700號函請相對人於95年4月30日前依公司 法改選董事及監察人,然相對人屆期仍未改選,全體董事、 監察人當然解任,是相對人之監察人溫懿玲之資格當然解任 ,致相對人無法定代理人為訴訟行為,爰聲請選任相對人之 特別代理人等語。
三、聲請人上開主張,有相對人公司登記資料查詢、公司變更登 記表及臺北市政府便箋在卷可稽(見本院100年度訴字第310 2號卷第5-6、42、13-14、25-27頁),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 相對人公司登記卷查明屬實,是相對人現無法定代理人及監 察人可行使法律所規定之代理權,自有就本件訴訟為相對人 選任特別代理人之必要,則聲請人聲請選任相對人之特別代 理人,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合。又溫懿玲原為相對人之監察 人,對相對人之業務應有相當暸解,故以溫懿玲代表相對人 應訴,尚屬適當,應予准許。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鄭佾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云馨

1/1頁


參考資料
賀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