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335號
聲 請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濬智
代 理 人 邱國棟
相 對 人 寶鯨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賴富川
相 對 人 賴林水蓮
相 對 人 林枝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變更提存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7月8日所
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當事人欄中關於相對人「林秋枝」之記載,應更正為「林枝秋」。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 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 羅月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王文心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