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消債清字第23號
聲請人即債務人 郭導民
代 理 人 劉宏邈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聲請。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到院,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一千元,消費者債務 清理條例第六條第一項定有明文。又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 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 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八 條亦有明文規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清算,漏未提出如附 表所示資料到院,亦未繳納裁判費,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 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洪文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佳慧
附表:提出聲請人民國一00年度每月必要支出費用(包含膳食 費、交通費、水費、電費、瓦斯費、醫療費、勞工保險費 、雜支)之明細與相關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