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海商字第9號
原 告 福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明亮
訴訟代理人 張炳坤律師
姜萍律師
被 告 現代海鋒船務代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達中
訴訟代理人 陳黛齡律師
楚曉雯律師
廖郁晴律師
被 告 Hyundai Merchant Marine Co., Ltd.
法定代理人 Kim Seong.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丁達中為被告現代海鋒船務代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 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 以前當然停止;第168條至第172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 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 受訴訟;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 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5條、第178 條分別 定有明文。
查被告現代海鋒船務代理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現代海鋒公司) 之法定代理人原為丁世鎮,嗣於本院審理中已變更為丁達中, 有該公司之變更登記表在卷可稽,依前揭說明,丁世鎮對被告 現代海鋒公司之法定代理權已消滅,因丁達中迄未為被告現代 海鋒公司法定代理人承受訴訟之聲明,為此依職權命其為被告 現代海鋒公司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爰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婷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吳鸝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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