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章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法字,100年度,195號
TPDV,100,法,195,201112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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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法字第195號
聲 請 人 張安平即財團法人台北市嘉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工福利委員會之董事長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台市嘉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職工福
利委員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台北市嘉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職工福利委員會捐助章程准予補充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 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 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 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台北市嘉新水泥股份 有限公司職工福利委員會董事長,該財團法人經報奉臺灣省 高雄縣政府於民國78年12月23日以七十八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七八府勞字第一六七九八三號函設立許可有案,並聲請本院 登記處於99年12月16日核准發給法人登記證書(登記簿第95 冊、第1頁第2423號)。該財團法人捐助章程,依民法第62 條規定於100年11月1日經第8屆第1次臨時董事會議修正通過 ,辦理變更,請求裁定如附件所示之捐助章程准予變更等語 。
三、經查,聲請人上列聲請事項,業據提出法人登記證書、捐助 章程、第8屆第1次董事會會議紀錄等件為證,經核聲請人聲 請准予補充變更財團法人台北市嘉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職工 福利委員會捐助章程如附表所示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 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又財團法人台北 市嘉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職工福利委員會經台北市政府勞工 局於100年11月21日以北市勞資字第10039927200號函復核准 修訂捐助章程,其聲請補充或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 許。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熊志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謝盈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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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嘉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