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智字第2號原 告 禾豐體驗行銷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葉泰民原 告 集思國際會議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葉泰民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書孝律師 陳憲政律師被 告 邁思會展有限公司(原名:歐林國際事業有限公 司) 樓之1兼法定代理人 李安琪被 告 楊雅如 陳秀娟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盧穩竹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1年2月15日上午10時15分, 在本院第22庭行言詞辯論。二、兩造應說明被告楊雅如、陳秀娟自禾豐體驗行銷有限公司離 職之時間,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鄭佾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李云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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