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智字,100年度,2號
TPDV,100,智,2,201112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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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智字第2號
原   告  禾豐體驗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泰民
原   告  集思國際會議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泰民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李書孝律師
       陳憲政律師
被   告  邁思會展有限公司(原名:歐林國際事業有限公
       司)
            樓之1
兼法定代理人 李安琪
被   告  楊雅如
       陳秀娟
上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盧穩竹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1年2月15日上午10時15分, 在本院第22庭行言詞辯論。
二、兩造應說明被告楊雅如陳秀娟禾豐體驗行銷有限公司離 職之時間,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鄭佾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李云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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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集思國際會議顧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禾豐體驗行銷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邁思會展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