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建小上字,100年度,6號
TPDV,100,建小上,6,201112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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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建小上字第6號
上 訴 人 陳志中
被 上訴人 莊輝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年十一月二
十八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當事人欄中關於「上訴人莊輝建住臺北市○○街89巷22號1樓;被上訴人陳志中住新北市○○區○○路30巷2號5樓」之記載,應更正為本裁定當事人欄所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 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3 日
工程專庭 審判長法 官 薛中興
法 官 鄧德倩
法 官 洪純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邱美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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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