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建字,100年度,91號
TPDV,100,建,91,201112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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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建字第91號
原   告 徐平義
訴訟代理人 廖宜祥律師
      鄭輔鈿
被   告 堅信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秉仁
訴訟代理人 何乃隆律師
複 代理人 許景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十七日下午四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行言詞辯論。被告應提出於自行僱工清理或修補前,通知原告清理及修補之證據。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賴秀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余富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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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堅信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