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建字第300號
原 告 臺北市○○區○○段.
更新地區(晶宮大廈.
法定代理人 劉大貝
被 告 凌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自籌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0年11月28日 裁定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0年11 月3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 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均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鄧德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李彥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