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家簡字,100年度,61號
TPDV,100,家簡,61,201112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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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家簡字第61號
原 告 蔡祖義
蔡伸祥
蔡佳純
蔡文棟
林志勇
1號2樓
林秋慧
陳蔡金花
上列原告與被告蔡坤誠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一)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貳佰貳拾元。
(二)被繼承人蔡李金釵繼承系統表及財政部台北國稅局遺產清
冊,以供法院審酌。
二、本件聯絡人:靜股書記官黃世昌(聯絡電話0000-0000 分機
5216 )。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2 日
家事庭 法 官 徐麗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世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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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