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票字第14262號聲 請 人 宏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 安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高文龍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一、請釋明正確之票面金額及請求金額(聲請事項之幣值與本票 之幣值不符)。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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