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票字第13972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敦南分行
法定代理人 張瑞城
非訟代理人 吳清成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伊潔(IJAH BT SODIK IDRIS )間聲請本票
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相對人清晰居留證或其他經主管機關登記核備而足資證
明其現居住地於我國境內且未出境之證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