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0年度,13575號
TPDV,100,司票,13575,201112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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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票字第13575號
聲 請 人 華天灝即旋轉牧馬多媒體工作室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莊錦源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明利息起算日期。(年月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4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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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