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0年度,12631號
TPDV,100,司票,12631,20111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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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票字第12631號
聲 請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城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奕彬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鴻禧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張秀政張益周
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
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查報鴻禧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有無向法院陳報清算人,若該
公司未向法院聲請清算,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
)另有決議外,應以全體董事為清算人,請更正其法定代理
人姓名,並提出該公司最新變更事項登記卡正本、公司章程
、股東(會)決議及法定代理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
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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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城中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鴻禧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城中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