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票字第12631號
聲 請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城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奕彬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鴻禧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張秀政、張益周間
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
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查報鴻禧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有無向法院陳報清算人,若該
公司未向法院聲請清算,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
)另有決議外,應以全體董事為清算人,請更正其法定代理
人姓名,並提出該公司最新變更事項登記卡正本、公司章程
、股東(會)決議及法定代理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
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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