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拍字第403號
聲 請 人 基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世銘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星儀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一個月內之最新不動產登記簿謄本及抵押權設定契約書
。
二、提出系爭土地整合協議書、民國99年5月28日國史館郵局存
證號碼第000376號存證信函及其送達回證。
三、請釋明本件抵押債務之履行期。
四、繳納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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