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拍字第366號
聲 請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澤成
非訟代理人 李宗興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劉亭蘭、張旭華、林怡君、黃珍羽、曾也隱
、陳鈺璇、劉金珍、洪大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抵押權為不動產物權,非經登記,不生效力,故抵押權所
擔保債權如何,應依設定登記內容定之,抵押權人亦僅能依
設定登記內容行使其權利。是請陳明本件聲請裁定拍賣抵押
物之原因事實(聲請內容應與所提證據相符),並提出附表
(應與登記內容相符)。
二、提出新店區○○段1581地號第一類登記謄本。
三、提出相對人劉亭蘭、張旭華、林怡君、黃珍羽、曾也隱、陳
鈺璇、劉金珍、洪大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不省略)。
四、提出債務人國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登記事項表及其
法定代理人戶籍謄本(記事欄不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