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催字第3350號聲 請 人 王瑞禎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一、查聲請人所提之發行公司掛失止付通知上所載之股票號碼「 74ND0000000-0 ~74ND0000000-0有檢查碼,請一一列明股票 號碼,並提出發行公司掛失止付通知書正本。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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