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100年度,3250號
TPDV,100,司催,3250,201112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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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催字第3250號
聲 請 人 王新竹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系爭聲請人所提出聲請狀所載之聲請人名稱與票據掛失止付
通知書之通知人名稱不符,請釋明正確之聲請人名稱(「王
新竹」或「圓山旅行社有限公司」)。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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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圓山旅行社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