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2968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陳慶進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張信明
樓
張光裕
鄧維勤
一、債務人張信明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元,及自本支
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
二、債務人張信明、鄧維勤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萬肆仟
肆佰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張信明、張光裕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陸萬元,
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
四、債務人鄧維勤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元,及自本支付命
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五、債務人張光裕、鄧維勤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萬元,
及自民國八十三年六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五計算之利息。
六、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七、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八、如債務人未於第六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