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2967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陳秀麗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鄭淑敏(即鄭李月嬌之繼承人)
鄭光遠(即鄭李月嬌之繼承人)
鄭光甫(即鄭李月嬌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在繼承被繼承人李月嬌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
帶清償新臺幣陸拾貳萬伍仟元,及各自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起
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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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0 年度司促字第29677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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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金額(新台幣)│利息起算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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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325,000元 │87年2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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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300,000元 │86年6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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